豫财院〔2022〕167号
2022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教师科研能力,鼓励产出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以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为主要完成单位,以学校教职工为主要完成人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以及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培育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进行绩效核算。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
1.纵向项目结项,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结项)的科技成果;横向项目结项形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结项形成的科技成果;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等;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3.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评著、点校、本科及以上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4.领导批示及领导机关采纳的研究报告;
5.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分布图、动植物新品种和国家标准等;
6.经正式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上展出或演出的艺术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放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像作品;
7.其他类型科研成果。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绩效奖励用于表彰项目组科研项目结项工作,奖励发放给课题组负责人,由课题组按实际贡献率合理分配。
第五条 国家级项目。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结项,绩效奖励30万元。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结项,绩效奖励20万元。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结项,绩效奖励15万元。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联合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以及后期资助项目结项,绩效奖励10万元。
5.与外单位合作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我校教师排名前3位(含第3位)的绩效奖励2万元,以后排名不予奖励。
第六条 部委项目。主持教育部等国家部委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结项,分别绩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七条 省级项目。主持省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结项,分别绩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厅级项目。
1.主持省教育厅社科处的重大项目、省教育科学研究重点或重大项目结项,绩效奖励1.5万元。
2.主持省教育厅科技处的高校重点科研项目、省教育厅社科处、思政处评定的社科规划项目、省教科所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项,绩效奖励0.2万元。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绩效奖励项目经费的10%;结项符合优秀条件的,绩效奖励项目经费的20%。
第十条 科技创新人才项目。主持国家级、省级、省级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结项,分别绩效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项目。主持国家级、教育部、省级、市厅级创新团队项目结项,分别绩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三章 科研论文
第十二条 科研论文指我校教师在国内、外正规出版物上发表的,署名单位包括我校的专业学术论文,绩效奖励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发表的期刊在JCR分区表(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分区表大区为准)1区的,绩效奖励5万元;该期刊在分区表2区的,绩效奖励3万元;该期刊在分区表3区的,绩效奖励2万元;该期刊在分区表4区的,绩效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数据库(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绩效奖励3万元。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绩效奖励0.6万元。
第十五条 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学术类)发表的字数超过3000的论文,绩效奖励5万元,在《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类)发表的字数超过3000的论文,绩效奖励3万元,不足3000字的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在学校指定的一级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绩效奖励5万元;在学校指定的二级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绩效奖励2万元。被CSSCI数据库收录的其他学术论文,绩效奖励1万元。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的论文,绩效奖励0.6万元。
第十七条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3万元;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在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0.6万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摘的学术论文,绩效奖励1万元。
第十八条 我校教师指导我校学生撰写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当指导教师署名排后时,视同第一作者进行绩效奖励。我校教师指导我校学生独立或合作发表的一般期刊论文,绩效奖励0.1万元。
第十九条 译文按同等级别论文的50%计算绩效奖励。学术会议报道、科普推广、经验交流、书评类文章和短论不奖励;在增刊、特刊、专刊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奖励。
第二十条 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学校为第二单位的科研论文,按上述绩效奖励的80%进行计算。我校教师作为作为通讯作者的,按照上述绩效奖励的50%进行计算。
第四章 学术著作和统编教材
第二十一条 学术著作指我校教师在学校指定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1.学术著作为我校教师独著或合著、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照其实际完成工作量,每千字绩效奖励150元;
2.学术著作与外单位教师合著,我校教师不为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我校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照其实际完成工作量,每千字绩效奖励80元。
3.我校教师出版的译著、古籍整理等著作按照以上标准的60%计算奖励。
4.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统编教材指我校教师参加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
1.主编或副主编的国家级规划教材(以政府部门文件为准),主编每人绩效奖励3万元/主编人数,副主编每人绩效奖励2万元/副主编人数。
2.主编或副主编的省部级统编教材(以政府部门文件为准),主编每人绩效奖励1.8万元/主编人数,副主编每人绩效奖励1.2万元/副主编人数。
3.学校资助出版的统编教材不再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我校教师主编,在学校指定的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工具书、修订再版书以及一般普及性、宣传性读物超过20万字的学校提供奖励,每部绩效奖励0.5万元。
第五章 获奖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 获奖科研成果指我校教师获得的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选的获奖科研成果,绩效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我校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的分别按相应标准的30%、20%和10%进行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主持科研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绩效奖励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主持科研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绩效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主持科研成果获得全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一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河南省发展研究一等奖,绩效奖励8万元。
第二十八条 主持科研成果获得全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全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河南省发展研究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绩效奖励5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主持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河南省发展研究三等奖,绩效奖励2万元。
第三十条 文化部、中国文联直属 12 个协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主办的国家级比赛中作品获奖,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科研活动中获得科研奖,对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绩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三十一条 省科协的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的科技成果奖、社语处的社会科学成果奖、思政处的社会科学成果奖、教科院的教育科学成果奖,四年一届的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运动会所获得的科研奖,对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绩效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第三十二条 我校35岁以下教师主持完成的获厅局级奖的科研成果,一等奖绩效奖励0.2万元,二等奖绩效奖励0.1万元。
第六章 采纳批示类科研成果
第三十三条 采纳批示类科研成果指我校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我校为第一责任单位,被各级党委或政府以正式文件采用,或经各级人大机构立法通过,或经政协机关通报给各级党委或政府且被党委或政府部门明确采用,或被领导批示的科研成果。
1.科研成果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采纳的,绩效奖励10万元;被国家领导人(正/副)批示的,绩效奖励15/10万元。
2.科研成果被中共中央部门、国务院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的,绩效奖励3万元;被省(部)级现任领导(正/副)批示的,绩效奖励4/2万元。
3.科研成果被市(厅)级党政机关采纳的,绩效奖励1万元;被市(厅)级党政机关现任领导(正/副)批示的,绩效奖励0.5/0.2万元。
第三十四条 被采纳的科研成果需要提交成果实际应用的证明材料。被领导批示的科研成果,成果文本上须有领导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对成果本身有明确肯定性评价计100%,仅批示“送××阅研”计60%。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专利类成果。专利类成果应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绩效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绩效奖励0.1万元;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绩效奖励0.1万元。
第三十六条 文艺作品。文艺作品指在国家正规出版物发表的小说、剧作、杂文、文学评论、诗歌、书法、画作、雕刻、篆刻、摄影、动漫等。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每幅作品绩效奖励0.1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绩效奖励,由科研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部委员会研究绩效奖励建议,报学校确定绩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按学校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已列入完成岗位任务考核、享受博士津贴的科研成果,不再列入绩效奖励范围。
第三十九条 科研成果同时有多位我校作者的,仅对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予以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根据各完成人贡献大小自主分配。科研成果符合多项绩效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绩效奖励。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没有涉及到的一般成果,在计算基本科研工作量时使用,超出基本科研工作量部分不再计算。一般成果用于计算基本科研工作量不足时,可用本办法中的绩效奖励成果抵补基本工作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科研成果取得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绩效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试行)》(豫财院字〔2018〕51号)、《科研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豫财院字〔2018〕1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录:出版社目录
序号 |
出版社名称 |
序号 |
出版社名称 |
1 |
河南人民出版社 |
32 |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
2 |
郑州大学出版社 |
33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3 |
河南大学出版社 |
34 |
上海古籍出版社 |
4 |
法律出版社 |
35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5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36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6 |
化学工业出版社 |
37 |
教育科学出版社 |
7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38 |
电子工业出版社 |
8 |
科学出版社 |
39 |
中央文献出版社 |
9 |
人民出版社 |
40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0 |
人民教育出版社 |
41 |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
11 |
人民美术出版社 |
42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
12 |
人民体育出版社 |
43 |
中国戏剧出版社 |
13 |
人民文学出版社 |
44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4 |
人民音乐出版社 |
45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15 |
三联书店出版社 |
46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16 |
商务印书馆出版社 |
47 |
中央编译出版社 |
17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
48 |
上海文艺出版社 |
18 |
新华出版社 |
49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19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50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 |
财政科学出版社 |
51 |
上海音乐出版社 |
21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52 |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
22 |
中国农业出版社 |
53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23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54 |
上海三联出版社 |
24 |
中华书局出版社 |
55 |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
25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56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26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57 |
中国旅游出版社 |
27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58 |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
28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59 |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
29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60 |
荣宝斋出版社 |
30 |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
61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31 |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
62 |
中州古籍出版社 |
链接:https://kyc.hafu.edu.cn/info/1008/3383.htm